來源于人民法院報
? ? 本報北京3月24日訊??今天,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對蘋果電腦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上海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駁回蘋果上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由姜穎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芮松艷法官和張晰昕法官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多次庭前會議梳理確定審理焦點后,于2016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據(jù)了解,涉案專利是申請日為2014年1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7月9日、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201430009113.9,專利權人為佰利公司。蘋果上海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針對涉案專利向?qū)@麖蛯徫瘑T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2016年1月18日,蘋果上海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稱被訴決定存在漏審情形且法律適用錯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提交25份對比文件、1份《鑒定意見書》和2份《手機認知市場調(diào)查報告》等證據(jù),用以證明涉案專利應予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及佰利公司則認同被訴決定中的意見。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1.對于在無效宣告請求意見中有記載,但無效請求人在口頭審理中并未提及的理由,應視為該理由已被其主動放棄,故被訴決定不存在漏審情形。2.鑒定機關僅能針對事實問題給出鑒定意見,對于法律問題作出判斷的鑒定意見,專利復審委員會及法院均無需采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中對于法律問題發(fā)表的鑒定意見。3.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為新穎性條款,其判斷主體應為一般消費者。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為創(chuàng)造性條款,其判斷主體應為普通設計者。《專利審查指南》中將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的判斷主體統(tǒng)一規(guī)定為一般消費者,但在有關認知能力的具體規(guī)定中同時體現(xiàn)了消費者及設計者特征,該做法有失嚴謹,有必要針對不同條款進行相應調(diào)整。蘋果上海公司所提交市場調(diào)查報告中的被調(diào)查者不屬于上述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主體,專利復審委員會未采用該調(diào)查報告并無不當。4.判斷訴爭外觀設計是否與現(xiàn)有設計相同或?qū)嵸|(zhì)相同以誤購可能性為基本原則,即判斷兩設計的近似程度是否足以導致一般消費者的誤購,將該判斷原則適用于本案進行分析可知,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設計1、2、4均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故涉案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5.涉案專利相對于原告所提出的現(xiàn)有設計的各種組合方式均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涉案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綜上,判決駁回蘋果上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蘋果上海公司并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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