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涉案件雖歷經(jīng)西安中院一審、陜西高院二審、最高院再審,但案情其實不算復雜。筆者根據(jù)最高院判決將案件相關要素提煉出來,讀者即可一目了然并快速掌握案件爭執(zhí)點及法院觀點。對于再審判決書所載二審法院觀點,筆者看了好幾遍,仍有一頭霧水感覺,可能是再審判決未能全文載明之故吧。
案情簡介
王某武、宋某萍系夫妻關系,對高明公司持有100%股權。林忠勇與高明公司簽署《合作協(xié)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共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林忠勇為此投資高明公司346416500元。
后雙方起糾紛,生效判決認定高明公司未按約履行《合作協(xié)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構成違約,林忠勇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雙方之間的協(xié)議應予解除,高明公司應返還林忠勇投資款346416500元及利息。王某武、宋某萍雖非涉案協(xié)議的當事人,但其作為高明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高明公司的違約行為負有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應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經(jīng)評估,高明公司總資產(chǎn)約2952617300元,負債約2400976200元(包含向林忠勇承擔的約346416500元債務及利息),高明公司歸屬于股東即王某武、宋某萍的股東權益為約551641100元。后因拍賣二次流拍,該執(zhí)行案以將王某武、宋某萍對高明公司100%股變更登記給林忠勇及其指定人而終結。
再后王某武、宋某萍起訴高明公司及林忠勇,以不當?shù)美蟾臑樽穬敊酁橛梢蟾呙鞴痉颠€413730832元及資金占用費,并要求林忠勇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觀點
一、關于王某武、宋某萍另案承擔生效判決連帶給付義務后,是否有向高明公司主張追償?shù)臋嗬约白穬旑~是否應全額支持的問題。
首先,本案系另案林忠勇訴王某武、宋某萍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糾紛一案生效執(zhí)行后而產(chǎn)生的爭議,該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糾紛一案判決:高明公司返還林忠勇投資款346416500元及利息,王某武、宋某萍對高明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案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經(jīng)雙方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資產(chǎn)評估報告》《評估補正報告》顯示:高明公司股權總資產(chǎn)2952617300元,負債2400976200元,凈資產(chǎn)計551641100元。可見,高明公司不僅具有獨立的公司財產(chǎn),還具有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償還能力。但在執(zhí)行程序中,林忠勇并未選擇主債務人高明公司承擔給付義務,而是選擇了王某武、宋某萍承擔連帶責任。西安中院另案依林忠勇的申請,遂將王某武、宋某萍持有高明公司的全部股權拍賣,以物抵債執(zhí)行了上述生效判決涉及的債務人高明公司欠付林忠勇的413730832元。可見,通過上述執(zhí)行程序王某武、宋某萍代償債務的事實行為,使得各方的利益關系發(fā)生了變化,即:一是林忠勇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二是主債務人高明公司并未依其有限責任,獨立承擔欠付林忠勇的債務,其公司超過5.5億元的凈資產(chǎn)得以留存,在林忠勇實現(xiàn)債權的同時,高明公司的資本構成得到優(yōu)化,其公司負債由約2400976200元減至約1900000000元,而高明公司保有王某武、宋某萍替代給付的413730832元利益顯屬不當。
其次,本案證據(jù)顯示,因雙方合作開發(fā)屬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頻繁的拆遷安置相關費用的補償支付工作,嚴格公司財務流程與滿足村民拆遷利益的實現(xiàn)之間,事實上存在著一定的價值沖突,且涉及混同資金的銀行卡亦由公司財務管理。因此,王某武、宋某萍在經(jīng)營高明公司期間,雖存在一定的資金混同行為,但卻事出有因,且《資產(chǎn)評估報告》《評估補正報告》等相關證據(jù)顯示,案涉合作項目資金投入超過林忠勇投入的資金約75000000元,雙方合作期間,王某武、宋某萍的資金混同行為與挪用林忠勇投資款之間,并不具有當然的因果關系,且混同的資金也遠低于林忠勇的投資款,故王某武、宋某萍對于高明公司享有全額追償?shù)臋嗬?/span>。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規(guī)定,王某武、宋某萍對高明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應享有代高明公司清償債務413730832元及資金占用費的完全的法定追償權利。
二、關于林忠勇是否依法具有共同連帶給付義務的問題。王某武、宋某萍關于林忠勇與高明公司共同承擔返還義務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觀點
關于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武、宋某萍有權向高明公司行使追償權并全額支持了追償數(shù)額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問題。
按照公司法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是關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適用的后果是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此時公司不再具有獨立人格,公司人格為股東人格所吸收,濫用權利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74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規(guī)定認定王某武、宋某萍夫婦二人作為高明公司的股東存在過度支配和控制公司的行為,明顯屬于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的情形,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繼而判令王某武、宋某萍對高明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王某武、宋某萍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因其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公司利益,高明公司已經(jīng)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不存在獨立意志,也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王某武、宋某萍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僅有的兩名股東不再享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而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規(guī)定,認定王某武、宋某萍對高明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享有追償權,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與此同時,西安建華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補正報告》時明確載明評估結論僅為西安中院處置凍結財產(chǎn)提供整體估值參考意見,《資產(chǎn)評估報告》《評估補正報告》中所列的資產(chǎn)明細不能作為資產(chǎn)處置拍賣行為實現(xiàn)后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jù)。一審判決僅依據(jù)評估報告全額支持追償數(shù)額明顯依據(jù)不足。此外,一審法院在論述理由中明顯與本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載明的王某武、宋某萍因濫用股東權利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相矛盾,亦應予以糾正。最終二審法院撤銷西安中院(2019)陜01民初166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王某武、宋某萍的訴訟請求。
最高院觀點
本案系追償權糾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關于“民法典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本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但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故依法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案涉當事人訴辯理由與主張以及庭審情況,本案爭議焦點如下:
一、關于本案是否有兩個413730832元的問題。本案業(yè)已查明,高明公司(股東為王某武、宋某萍夫婦,分別持股90%、持股10%)于2010年9月與林忠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發(fā)生糾紛后,林忠勇提起訴訟,陜西高院作出(2015)陜民一初字第00025號民事判決,判決解除雙方合同,高明公司返還林忠勇投資款3.464165億元及利息,王某武、宋某萍承擔連帶責任。高明公司、王某武、宋某萍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終7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林忠勇依據(jù)上述生效判決向西安中院申請執(zhí)行。首先,依據(jù)評估機構所做出的評估結果,高明公司有以其公司財產(chǎn)對債權人林忠勇承擔債務的能力。西安中院委托西安建華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結果為:高明公司資產(chǎn)2952617300元,負債240097620元(其中已包含對林忠勇的425388048元債務),凈資產(chǎn)551641100元。依據(jù)上述評估結果,高明公司有凈資產(chǎn)551641100元。可見,高明公司有獨立的公司資產(chǎn)償還其所欠債權人林忠勇的債務。其次,林忠勇在執(zhí)行程序中選擇高明公司股東王某武、宋某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西安中院執(zhí)行庭以高明公司凈資產(chǎn)551641100元下浮約25%計413730832元為保留價網(wǎng)拍,林忠勇愿意以第一次網(wǎng)拍保留價413730832元取得高明公司100%股權。法院以(2018)陜01執(zhí)281號之四裁定書,將王某武持有高明公司90%的股權、宋某萍持有高明公司10%的股權以物抵債給林忠勇,抵償高明公司所欠林忠勇413730832元的債務。該院還將高明公司股權變更登記為:林忠勇95%,王志華5%(林忠勇之子)。可見,林忠勇在執(zhí)行程序中并未選擇主債務人高明公司承擔責任,而是選擇高明公司股東王某武、宋某萍承擔連帶責任。第三,王某武、宋某萍不僅是夫妻關系,且系目標公司高明公司100%的股東。由于王某武、宋某萍在執(zhí)行程序中的代償行為,使得債務人林忠勇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依據(jù)案涉評估結果,高明公司有凈資產(chǎn)551641100元和對林忠勇425388048元債務(包含在高明公司負債240097620元中)。林忠勇在以第一次網(wǎng)拍保留價413730832元取得高明公司100%股權的同時,高明公司因債務減少則資產(chǎn)相應增加413730832元,該增加的413730832元資產(chǎn)屬于林忠勇取得高明公司100%股權之前,高明公司擁有的財產(chǎn)價值,該413730832元應當屬于高明公司原股東為王某武、宋某萍夫婦。故本案有兩個413730832元,一個已經(jīng)償還林忠勇,一個仍留在高明公司。至此,高明公司多得的413730832元,原審判決中對此未予認定有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二、高明公司是否應給付原股東王某武、宋某萍413730832元及資金占用費的問題。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關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林忠勇在刺破高明公司面紗要求股東王某武、宋某萍夫婦承擔連帶責任后,高明公司因股東王某武、宋某萍夫婦的清償行為而使得其所欠林忠勇的債務消滅。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對于高明公司因債務減少相當于資產(chǎn)增加的413730832元,系高明公司原股東王某武、宋某萍的股權價值,故王某武、宋某萍作為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對上述413730832元享有追償權。其次,留在高明公司的413730832元價值并不是依據(jù)林忠勇的經(jīng)營行為而獲得的增值,而是由于王某武、宋某萍在高明公司的股權被拍賣已經(jīng)清償了債權人林忠勇債務的同時,免除了原高明公司向債權人林忠勇償還欠款的責任,該免除的款項屬于高明公司原股東王某武、宋某萍股權價值留在高明公司,對該部分利益,高明公司應予返還。第三,本案王某武、宋某萍用其在高明公司的股權償還了林忠勇的債務,高明公司作為債務人不僅未承擔還款責任,反而因王某武、宋某萍的償還行為免除了高明公司對林忠勇承擔債務的責任,從而使高明公司的資產(chǎn)得以增加413730832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關于“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規(guī)定,王某武、宋某萍有權向高明公司進行追償。第四,鑒于王某武、宋某萍履行義務后可向高明公司主張償還413730832元,該款項被高明公司占用所產(chǎn)生的利息,高明公司亦應予以返還。原審判決認定王某武、宋某萍沒有追償權有誤,本院對此亦予以糾正。
三、關于《資產(chǎn)評估報告》《補正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認定數(shù)額依據(jù)的問題。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委托評估公司出具的《資產(chǎn)評估報告》《補正評估報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chǎn)評估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僅經(jīng)雙方當事人認可,而且已經(jīng)作為高明公司資產(chǎn)股權價值拍賣的依據(jù)。從維護高明公司資產(chǎn)價值一致性的角度而言,《資產(chǎn)評估報告》《補正評估報告》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為股權資產(chǎn)拍賣的依據(jù),在本案追償權案件中同樣應當作為認定依據(jù),不應因在本案判決時《資產(chǎn)評估報告》《補正評估報告》超出有效期而否認生效執(zhí)行文書所確認的事實。原審判決認為《資產(chǎn)評估報告》《補正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有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四、林忠勇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鑒于一審判決駁回王某武、宋某萍要求林忠勇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請求,王某武、宋某萍并未提起上訴。此外,王某武、宋某萍關于林忠勇與高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故王某武、宋某萍關于林忠勇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王某武、宋某萍的再審請求部分成立。二審判決適用法律、處理結果不當;一審判決適用法律、處理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陜民終933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民初1666號民事判決。
蔡思斌律師評析
案件細細品,各個審級法院都在做簡單的加減法,有的法院沒做對,有的法院最終敢于糾正沒做對的法院。如果這樣簡單憑借普通人認知都可以判斷輸贏的案件得不到改判,當事人又情何以堪,這可是最終標的高達四億多的案件呢。當然,我們應該相信最高院的擔當,我希望公平正義永遠是最后的贏家!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再180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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