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欲封天 耳根 小说,怎么写网络小说,已完本玄幻小说排行榜 http://m.jshgsx.cn Fri, 09 May 2025 06:59:19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師評析:老人自行參觀鄰居裝修,孫子不慎墜亡,房主是否擔責? http://m.jshgsx.cn/?p=13407 Wed, 30 Oct 2024 02:45:00 +0000 http://m.jshgsx.cn/?p=13407 近期,一老人帶孫子不請自來參觀鄰居裝修時孫子不慎墜樓身亡一案引起熱議。孩子家長一方認為,主要責任應全歸房主,因其沒有在玻璃前做好預警防護措施,也未提前告知,才導致悲劇發生。房主一方則感到十分冤枉,因案發時其并未在家,僅有一工人在施工。雖玻璃確實還沒有做好,但他們對老人帶小孩來參觀一事并不知情,也從未邀請過。那么,本案責任應當如何界定?

案例一:(2018)川0112民初2593號判決,二原告帶小孩自行到被告夫妻所購房屋參觀裝修時,其小孩不慎從該樓掉至16樓摔傷,送醫不治身亡。二原告認為被告對其孩子的墜樓有過錯,應對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原告小孩進入被告房屋不是受被告二人的邀請,且原告進入被告房屋是因為其從另一房屋出來后,正好看到被告房屋門打開,且被告房屋已經裝修的情況下,自行進入,其目的是為了了解裝修信息,被告在發現后并未表示反對,應視為被告同意原告觀看其房屋的裝修情況,在此情況下,被告有一定的義務保障原告的安全。而其小孩何時進入被告房屋,為何墜落,原告、被告均未看到,在此情況下,被告并無法定或約定義務來保障他人的安全,也就是,被告對原告小孩墜樓并無過錯,原告要求被告二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8)蘇0214民初3754號判決,二原告帶小孩看到被告房屋內窗戶已經更換,玻璃還沒裝上,便自行進入參觀。原告女兒因未注意到陽臺處玻璃已被拆除,從陽臺南側窗框下側向外傾倒,并從24樓墜下死亡。二原告要求房主、裝修公司共同賠償其因小孩死亡產生的損失中的80%,物業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死者葉某系未滿兩周歲的幼兒,對危險沒有任何預知和判斷能力,尚需要父母無微不至的照顧和保護,事發地是一個正在裝修的空間,到處都是黃沙水泥及相關的裝修工具、裝修原料,本身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原告在自家陽臺上也注意到了被告房屋玻璃被拆除的情況,只是可能并沒有注意到具體是哪里的玻璃被拆除。且即便事發場所的陽臺未拆除玻璃,對于一個未滿兩周歲的孩子來講也是危險源,而原告二人作為葉某的父母,在如此危險的環境中,未對葉某盡到應盡的照顧義務,放任死者在危險的環境中自由活動,導致葉某從24樓墜落死亡,應負相應的責任。其認為房主、裝修公司未盡到提醒義務,原告等3人是自行進入被告房屋內,而非房主、裝修公司邀請,房主、裝修公司沒有法定的提醒義務,原告二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房主、裝修公司、物業公司在葉某墜樓事件中存在過錯,故原告二人應對葉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上述案例均同為未經邀請進入鄰居家參觀裝修,導致孩子墜亡的情況,法院均判決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并且上述案例均為房主在場的情況下,仍無需擔責。

具體到本案,房主并未在家,也并未邀請老人參觀,對其孫子的活動同樣應沒有法定的提醒義務。《民法典》第34條第3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監護人沒有盡到看管的義務,造成被監護人人身損害的,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老人擅自進入房主房屋,即使其稱并不知道房屋未安裝玻璃,也應知曉正在裝修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且其孫子是剛滿三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身邊的危險極度缺乏認知,需要監護人高度注意,但老人將孩子帶入施工現場,又讓孩子脫離自己掌控,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福州律師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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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家事律師分享:“失智”母親被送養老院,兄弟倆誰做監護人? http://m.jshgsx.cn/?p=11021 Wed, 25 Oct 2023 07:09:49 +0000 http://m.jshgsx.cn/?p=11021 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失智”老人生活和精神需求的保障日趨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

在下面這起案件中,老人的大兒子因不滿弟弟將母親送養老院而訴至法院,以弟弟不履行監護職責為由要求變更監護人。

呂甲訴稱,其母親共育有二子一女。母親年事已高,且患有癡呆等疾病,被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二兒子呂乙作為母親的監護人。后來母親被送到養老院。呂甲認為,養老院不適合母親居住,呂乙的行為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職責,故要求變更母親的監護人。

呂乙辯稱,其與妹妹商量后把母親送到養老院,養老院環境非常好,對母親的照顧也很好。母親的日常生活都是其在管著,養老院的費用也是其和妹妹共同負擔。呂乙稱,呂甲曾為霸占房產把母親趕出家門,呂甲要求變更監護人的目的很可能是要再次霸占母親的房屋。

說法

呂甲和呂乙因處理父母財產、養老問題存在分歧,素有積怨,呂甲對呂乙獨自擔任母親的監護人不予信任,致使成訟。法院在庭審中試圖進行調解,化解雙方積怨,但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考慮到呂甲具有強烈的監護意愿亦具備監護能力,法院最終判決母親監護人變更為由呂甲、呂乙共同擔任。

一、哪些人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變更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變更監護人的前提條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變更監護的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三、法院在指定監護人時遵循什么原則?

1.堅持被監護人最佳利益保護原則。在法律層面,作為監護人,不僅要行使權利,也必須履行義務,包括對被監護人資產的管理、對其生活起居的護理、處理與被監護人有關的法律訴訟、代被監護人選擇疾病治療方案等,具有持續時間長、涉及內容多等特點。

年事已高的母親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人無法表達意愿,其權益保護處于易受侵害的脆弱狀態,理應對維護其人身和財產權益做出特別關照。本案中,呂甲、呂乙均有監護意愿并已實際履行過一定的監護、照顧職責,系滿足被監護人最佳利益保護原則的適當人選。如因親屬之間存在一定信任缺失,為避免其中任何一人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不被理解,防止誤解加深,由各方共同擔任監護人,能夠相互督促配合,更加謹慎勤勉履行職責,彼此之間亦可起到“補缺”作用,更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

2.充分尊重修復親情、和諧共商的家庭意愿。呂甲、呂乙兩兄弟既往因贍養母親產生隔閡,繼而引發母親監護權訴訟,法院判決兩兄弟共同擔任母親監護人,是希望二人能夠秉持傳統家庭倫理,堅持以和為貴、修復親情,共同照顧好母親,力圖恢復家庭和諧。

子女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切實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自覺履行監護職責,切實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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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http://m.jshgsx.cn/?p=1261 Sun, 25 Dec 2016 02:35:42 +0000 http://m.jshgsx.cn/?p=126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201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治部保衛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現將《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2014年12月18日

為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加強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工作,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照料,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以下簡稱監護侵害行為)的有關工作制定本意見。

  一、一般規定

1.本意見所稱監護侵害行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

2.處理監護侵害行為,應當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人格尊嚴,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3.對于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在工作中發現以及單位、個人舉報的監護侵害行為,情況緊急時將未成年人帶離監護人。

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監護侵害行為的工作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工作機構的,應當優先由專門工作機構辦理監護侵害案件。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加強指導和培訓,提高保護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婦兒工委、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共青團、婦聯、關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等的聯系和協作,積極引導、鼓勵、支持法律服務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二、報告和處置

6.學校、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個人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7.公安機關接到涉及監護侵害行為的報案、舉報后,應當立即出警處置,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并迅速進行調查。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8.公安機關在辦理監護侵害案件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保證辦案質量。

詢問未成年人,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采取和緩的方式進行,防止造成進一步傷害。

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通知其他監護人到場。其他監護人無法通知或者未能到場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以及專業社會工作者等到場。

9.監護人的監護侵害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情節特別輕微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通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對于疑似患有精神障礙的監護人,已實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未成年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11.公安機關在出警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將其帶離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未成年人有表達能力的,應當就護送地點征求未成年人意見。

負責接收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臨時照料人)應當對未成年人予以臨時緊急庇護和短期生活照料,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

12.對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需要醫療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先行送醫救治,同時通知其他有監護資格的親屬照料,或者通知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后續救助工作。

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醫療救治費用。其他親屬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墊付醫療救治費用的,有權向監護人追償。

13.公安機關將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護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案件偵辦查處情況說明。

14.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告訴或者代為告訴,并通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

  三、臨時安置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15.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履行臨時監護責任一般不超過一年。

16.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采取家庭寄養、自愿助養、機構代養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學校安置等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并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

未成年人因臨時監護需要轉學、異地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17.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近親屬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經公安機關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確認其身份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將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終止臨時監護。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將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終止臨時監護。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將未成年人送交親友臨時照料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并書面告知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

18.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對監護人開展監護指導、心理疏導等教育輔導工作,并對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況、監護情況、監護人悔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進行調查評估。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及后續表現情況應當作為調查評估報告的重要內容。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評估工作的開展。

19.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與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學校以及未成年人親屬等進行會商,根據案件偵辦查處情況說明、調查評估報告和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等情況,并征求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見,形成會商結論。

經會商認為本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的危險狀態已消除,監護人能夠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護人領回未成年人。監護人應當在三日內領回未成年人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會商形成結論前,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不得將未成年人交由監護人領回。

經會商認為監護侵害行為屬于本意見第35條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20.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通知監護人領回未成年人的,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未成年人所在學校、轄區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并告知其對通報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21.監護人領回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對監護人的監護情況進行隨訪,開展教育輔導工作。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也可以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開展前款工作。

22.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臨時照料人可以根據需要,在訴訟前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臨時照料人也可以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3.人民法院接受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后,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作出裁定。經審查認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危險的,應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訴訟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接受訴訟中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情況緊急的,也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24.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者多項:

(一)禁止被申請人暴力傷害、威脅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

(二)禁止被申請人跟蹤、騷擾、接觸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未成年人住所;

(四)保護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5.被申請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危及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人身安全或者擾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工作秩序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臨時照料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被申請人有其他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臨時照料人有權向人民法院報告,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當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四、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

27.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28.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并提交。

29.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說明。

30.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于監護侵害行為符合本意見第35條規定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31.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五、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審理和判后安置

32.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33.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調查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聽取被申請人、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鄰居等的意見。

34.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適當的社會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觀護,并可以引入心理疏導和測評機制,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兒童心理問題專家等專業人員參與訴訟,為未成年人和被申請人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

35.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36.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

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指定個人擔任監護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其意愿、品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系以及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37.判決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走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監護人所在單位等發出司法建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監護人的監督指導。

38.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并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將前款內容書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監護人、指定監護人。

39.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案件,按照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審理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應當征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并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愿、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申請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區矯正的,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刑罰執行機關或者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

40.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并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后果的;

(三)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41.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終結后六個月內,未成年人及其現任監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42.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應當繼續負擔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用和因監護侵害行為產生的各項費用。相關單位和人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3.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納入社會救助和相關保障范圍。

44.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送養未成年人。

送養未成年人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判決一年后進行。侵害人有本意見第40條第2款規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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