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本報訊(記者??安海濤??通訊員??吳淑貞)車主將車輛掛靠在一家汽車服務公司后,自行招聘駕駛員營運,但車主并未以掛靠公司名義經營,掛靠公司也未對駕駛員進行管理,駕駛員與掛靠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駕駛員與掛靠公司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2014年10月,廈門路達汽車服務公司與小斌簽訂了一份《車輛掛靠合同》,雙方約定:小斌同意將其所購重型自卸車掛靠在路達公司名下,掛靠期限兩年;掛靠費為每月300元,在掛靠期間內,小斌擁有合同車輛的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若小斌在車輛經營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小斌承諾自行承擔一切責任,路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由此給路達公司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小斌必須承擔等。
2016年8月,小斌招聘馬某為該車駕駛員,小斌向馬某分配工作、發放工資。馬某需要出車時由小斌打電話告知,未出車時,馬某需將車輛停在小斌指定的停車地點,馬某的考勤由其自行記錄后交給小斌。2016年12月,馬某停車后,因地面濕滑,不慎將手摔斷。之后,馬某與小斌就馬某受傷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二次手術費等簽訂一份調解書,其中載明了車主系小斌,員工系馬某。
2017年1月,馬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路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隨后,勞動仲裁委裁決:確認馬某與路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路達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小斌作為案件第三人參與訴訟。
路達公司認為,其與小斌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系車輛掛靠關系,馬某受小斌的雇傭、管理和監督,馬某與小斌存在勞務關系。故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與馬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馬某認為,車輛掛靠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是無效的,且其不知情,該合同不能對抗馬某。調解書中,其與小斌只是就醫藥費、營養費及誤工費作了約定,并未就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他應得費用進行約定,因此不能排除對路達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盡的責任。馬某所做的工作屬于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屬于公司員工,小斌將車輛掛靠在路達公司名下,并且以路達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其聘用的司機與路達公司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應予以確認。
小斌認為,掛靠期間,由其自行聘請員工、開展業務、獨立經營,并享有車輛的實際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而路達公司并不參與車輛實際運營,也不收取運營收益,雙方僅是掛靠關系。馬某系其聘用的司機,與路達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馬某的工作均由其安排并向其匯報,工資也由其直接發放。事故發生后,小斌作為雇主已與馬某達成調解協議,并連同工資等已一并支付給馬某,雙方已解除雇傭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認定馬某與路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本案中,小斌系實際車主,馬某由小斌招聘、分配工作、發放工資與管理,馬某與小斌簽訂的調解同意書中明確小斌系車主,馬某系員工,可見二人成立勞務關系;路達公司未招聘馬某,未與馬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對其進行管理、分配工作,更未發放過工資給馬某;路達公司與小斌之間系掛靠關系,但小斌并未以路達公司名義營運車輛,退一步說,即使路達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并不意味著路達公司與馬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法院確認馬某與路達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雜談】租女友回家過年之前,這些問題你要先get!
轉自法律博客
租男友或者女友回家過年,雖然是為了讓父母高興,但其實這是一種欺騙,盡管出發點是善意的,也并不是盡孝。而且,帶一個陌生人回家,對自己和家庭來說,都是很大的隱患。身份證并不能保證一個人的人品,雙方簽訂的協議也并不能約束一個人的行為,這份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萬一在這個所謂的租賃過程中出現了人身財產的傷害,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來源 | 法律小常識、找法網
春節,對于未婚大齡青年來說是一場災難!同齡人都已經二胎甚至二婚了,你卻依然單身。在面對七大姑八大姨的一次又一次逼婚時,單身狗心中的苦悶更與何人說!
為應對父母以及親戚朋友無休止的逼婚,很多單身青年打算租個女友回家過年,應付一下逼婚,那么,租個女友回家過年會面臨哪些法律問題呢?我們來看一個小案例!
在北京工作的二娃是某知名IT公司的一個苦逼程序員,年屆30,由于工作原因(整天加班碼代碼)交際圈子很小,公司同事又基本為男性(據說單位很多同事都彎了)。而同村當年一塊玩耍的二蛋兒子已經10歲了,今年響應國家二胎政策,媳婦已經懷上二胎。年關將至,二娃想想去年回去被逼婚的場景,不禁倒吸一口涼氣,今年無論如何也得帶個女朋友回家。二娃聽朋友說在網上租女朋友現在很流行,于是二娃打開某寶搜索,很快和翠花聯系上了,雙方協議約定:由翠花冒充二娃的女朋友,和二娃一塊回老家過年,二娃全程包吃住和往返機票,另外,二娃還需支付給翠花勞務費5000元。
二娃和翠花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目前理論界有兩種觀點!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種觀點:租女友協議屬于一方提供特定勞務的雇傭合同。該合同是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屬有效。
租友行為是一種新型的現象,容易帶來糾紛,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在租友過程中應注意防范,擇友必須慎重,并訂立書面協議。有人認為,租友合同標的是人身,人身不能作為債的標的,所以,租友合同是無效的,律師認為租友合同不是賣身合同,而是雇傭合同。租友合同并不是針對雇員的人身,而是雇員的行為。下面是找法網專家說法特邀嘉賓張慧進律師對“租女友”相關法律問題的看法。
1、協議可以規定接吻、陪睡?
租情人過節,其本質實際上是一種雇傭關系的體現,是雇主通過協議、合同的方式,約定受雇方履行一定義務,待完成后給付傭金的行為。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而租友合同是否屬于法律上的雇傭關系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如果只是單純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飯等勞務,則屬于法律上的雇傭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護。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戀人的身份約見親友等,則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質,也違反了社會公德,不屬于雇傭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條款,不受法律的保護。
如果協議中約定有陪睡等性接觸內容,賣淫嫖娼在我國屬違法行為,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如協議中約定有陪睡等性接觸內容,則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
隨著租女友的人越來越多,一些黑婚介所打著大學生的名義介紹一些非正當職業的女性充當女友,從中牟取暴利,而這些“假女友”也會在被租過程中想盡一切辦法索要錢財。
專家提示:在租女友回家過年的行為中,雙方應該簽訂一些協議進行約束。但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涉及人身租用的協議是無法律效力的。所以協議以一種結伴旅游的合同形式呈現,如涉及交通、食宿、旅游費用等等。
2、租女友期間送的禮物能否要回?
租友期間送的禮物也可以有效力。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在送禮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女友”或“男友”,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于贈予物。贈予合同自贈予物交付時生效,贈予對方的禮物不能再要回來。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基于錯誤地認為租友合同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系而送給一方的禮物,則屬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予,把已送出的禮物再要回來。
真正情侶之間的贈與,要區分是附條件的贈予還是未附條件的贈予。如果是附條件的贈予,在對方未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務之時,可撤銷贈予。例如送給對方的彩禮依據習俗是以結婚為條件的,如果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之前分手,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的。 如果是未附條件的贈予,例如在情人節送給對方的禮物,在贈予物交付之時,贈予合同已經生效。分手時不能再要回來了。
綜上所述,租男友或者女友回家過年,雖然是為了讓父母高興,但其實這是一種欺騙,盡管出發點是善意的,也并不是盡孝。而且,帶一個陌生人回家,對自己和家庭來說,都是很大的隱患。身份證并不能保證一個人的人品,雙方簽訂的協議也并不能約束一個人的行為,這份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萬一在這個所謂的租賃過程中出現了人身財產的傷害,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專家表示,大齡青年要想盡快解決個人問題,首先心理應該健康積極,不要過于強調經濟收入、長相、住房等外在條件。其次,要盡量擴大自己的交際圈,最后,不要把自己的對象同別人的對象進行不恰當的比較,以免貽誤擇偶的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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